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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1381号“A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5 08:52:36    0670网络整理    260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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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1381号“A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70号

   

  

申请人:ALK-ABELLO A/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1381号“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02826号“奥力康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含义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字母组合“ALK”和图形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ALK”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ALK”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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