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92723号“敖鲁古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69号
申请人因第21192723号“敖鲁古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承诺放弃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628366号“敖鲁古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冲突的“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现场表演;导游服务;摄影;舞台布景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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