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04493号“紫晶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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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04493号“紫晶存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79号
申请人因第19204493号“紫晶存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395364号“紫晶视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了其在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液晶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孙会娟
张胜国
王倩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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