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41478号“大圣归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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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41478号“大圣归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57号
申请人因第18041478号“大圣归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297525号“大圣归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41745号“大圣归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结构、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44818号准予注册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大圣归来”与引证商标一“大圣归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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