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11356号“农夫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6 1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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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1356号“农夫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58号
申请人因第20011356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农夫山泉”品牌的真实所有人,“农夫山泉”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二、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611386号“农夫山泉NONGFU SHAN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摹仿、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农夫山泉”与引证商标“农夫山泉NONGFU SHANQU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自动售货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农业机械、自动售货机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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