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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0541号“陈邦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13 07:28:44    0670网络整理    303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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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0541号“陈邦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75号

   

  

申请人:陈林邦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0541号“陈邦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陈邦家”品牌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在先实际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03695号“陈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组合“陈邦家”,仅字体略有不同,已构成相同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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