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88502号“ADVANCED COSMET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93号
申请人因第18988502号“ADVANCED COSME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6512号“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57039号“ADVANCED GENIF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23742号“ADVANCED HAIR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02936号“ADVANCED HAIR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该商标在澳大利亚、泰国、香港均申请商标注册。诸引证商标共存的案例以及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成功注册,再次佐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泰国、香港的商标信息及翻译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领土延伸申请中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委认为,除商标局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ADVANCED COSMETICA”的中文含义为“高级化妆品”,使用在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我委于201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申请商标采用英文方式设计,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关,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ADVANCED COSMETICA”的中文含义为“高级化妆品”,使用在洗面奶、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整体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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