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9987号“中航健康时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35号
申请人因第20979987号“中航健康时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21726号“中航国际 AVIC IN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81649号“中航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81343号“中航爱老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音、形、义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中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保健、美容服务、理发、疗养院、公共卫生浴、按摩、庭院风景布置、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刘浩
张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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