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8331号“众品天下 ZHONGPINTIAN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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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98331号“众品天下
ZHONGPINTIAN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91号
申请人因第20498331号“众品天下 ZHONGPIN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85035号“众品 ZHO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7584号“众合天下 UniWorld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18588号“众谷天下 ORDINARY GRAIN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04664号“众合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众品天下”文字及其汉语拼音“ZHONGPINTIANXIA”和一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众品天下”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之一的“众品”文字、引证商标二显著标识之一的“众合天下”文字、引证商标三显著标识之一的“众谷天下”文字、引证商标四显著标识之一的“众合天下”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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