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3198号“美隆制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2: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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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3198号“美隆制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62号
申请人因第20973198号“美隆制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1811309号“隆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发音、字体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及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由于中国公众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汉字的习惯,引证商标也可被认读为“美隆”,申请商标文字“美隆制袋”与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津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刘浩
张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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