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470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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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47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787号
申请人因第20047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字号拼音的首字母“FT”的艺术化设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过艺术化设计,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文字“佛”,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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