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6666号“詫楷酒店管理學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92号
申请人因第21026666号“詫楷酒店管理學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四川大学苏州研究院诧楷酒店管理”的简称,申请人作为其运营管理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符合商业惯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詫楷酒店管理學院”与申请人的名称苏州川大诧楷酒店管理行为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能成为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刘浩
张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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