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36527号“链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2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8日对第10436527号“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为作为商标和企业标识使用而委托专业广告公司的原创字体,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享有著作权。2004年8月27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北京市,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具有极强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且由于违规经营,被申请人已经于2013年10月9日被吊销,丧失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作品创作底稿;2、汉辞网页截图;3、申请人所获荣誉等;4、申请人2011年换标的新闻报道;5、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第155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