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50083号“泉健 QUANJ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1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8日对第16550083号“泉健 QUA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权健 QUANJIAN”商标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15809号“权健 QUA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亦是对申请人达到驰名程度的“权健”商标的复制、摹仿,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办公地点照片及其所获荣誉等;2、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检验报告;4、2011年至2014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