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67530号“定制家dingzhijia.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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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13: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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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67530号“定制家dingzhijia.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322号
申请人: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原
申请人:程国标)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
申请人因第17467530号“定制家dingzhijia.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79846号“FFREEWILL 定制家具”商标、第9924023号“定致家”商标、第9193417号“维意 定制家具 DESIGN&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1、申请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定制家dingzhijia.com”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于家具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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