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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8273号“智慧测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7 15:03:59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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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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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8273号“智慧测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83号

   

  

申请人:山东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8273号“智慧测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自身具有独特含义,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文字构成并非是对指定商品项目的内容和特点的直接描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智慧测评”构成,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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