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17129号“糖果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7 1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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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7129号“糖果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63号
申请人因第20517129号“糖果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0879号“Candy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98612号“Candy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识别重点、呼叫认读以及实际使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均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流程、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合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部分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糖果盒”功能介绍、申请商标产品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产品外包装、申请商标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及订单发票、申请人参展照片、相关APP介绍页面、用户的相关测评。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7月4日我委决定该商标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5月22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由我委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CandyBox”的中文含义为“糖果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一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的知名度证据,其他显示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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