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35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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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35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81号
申请人因第20683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为突出的独创性,整体并非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对大众产生一定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教学现场图片、教学讲义、官网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圆形图形商标,图形中间部分由人体及人体器官平面图组成,其在指定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注册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牟琳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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