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6019号“理疗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65号
申请人因第20746019号“理疗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理疗大师”组成,其含义是指做理疗的大师,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情形。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理疗大师”构成。其中文字“理疗”即“物理疗法”是指应用各种物理因素作用于人体或物体,以防治疾病、修复损害等的方法。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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