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19183号“中兴Z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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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19183号“中兴Z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95号
申请人因第16019183号“中兴Z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10994583号“中兴ZTE”商标的延伸,其指定使用的“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07991、545451、1351173、11261028号“中兴ZHONGX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七)、第1187547、1792877、14380172号“中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五、八)、第4471436号“中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了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使用,已形成了强烈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网站及展会上的图片、获奖证书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警报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依法维持,在“钱点数分检机;电脑计量加油机;精密天平;自动计量器;量具;信号灯;照像器械及配件;光学测试仪器;自动旋转栅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解装置;灭火器;电弧切割装置;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眼镜;电熨斗”商品上的注册依法撤销,目前前述撤销决定已经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感应器(电);声音警报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运载工具用电池;防盗报警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调压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池;水表;教学仪器”等有效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3D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调压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池;水表;教学仪器”等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第10994583号“中兴ZT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完全相同,且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10994583号“中兴ZTE”商标延伸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3D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感应器(电);声音警报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运载工具用电池;防盗报警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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