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3949号“红标滴鸡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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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93949号“红标滴鸡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70号
申请人因第20093949号“红标滴鸡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红标”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 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83953号“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红标”系列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信息;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产品介绍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鸡精”,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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