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43940号“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0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3940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613号“S”商标、第5396102号“索兿特soyITEL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类似商标信息档案;
2、申请人介绍;
3、相关产品介绍及宣传资料等;
4、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钢板;金属管;钉子;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槽商品上予以撤销,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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