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3657号“独立评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67号
申请人因第21043657号“独立评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8655号“独立 INDEPEN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汉语词组,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能够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具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独立评测”构成。该文字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独立、客观地评价、测试”,其注册使用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独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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