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21065103号“口袋微店尝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23:19:4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803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1065103号“口袋微店尝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52号

   

  

申请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芦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5103号“口袋微店尝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7913号“口袋美容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87911号“口袋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7159号“口袋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口袋微店”商标已经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口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关系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口袋微店”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