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87532号“康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14号
申请人因第18987532号“康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283号、第3711423号“康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核准注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6年4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