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38236号“tuch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3: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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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38236号“tuch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01号
申请人因第16338236号“tuc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1893号“TC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商标及公司介绍;
2、企业查询结果;
3、实际网页使用情况及合同等;
4、所获荣誉及宣传产品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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