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91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3: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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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91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88号
申请人因第20919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7753958号“中油畅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图、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进度查核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下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下修理、清洗机出租、安装维修水管、扫路机出租、建筑物防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刘浩
张博慈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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