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5477号“H.L.J. R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15: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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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5477号“H.L.J. R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33号
申请人因第20955477号“H.L.J. 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22826号“和利金 HL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2211号“孙氏金兴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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