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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5886号“浙医健 健业仁心医路同行ZHEJIANG MEDICAL&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1 04:25:11    0670网络整理    244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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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5886号“浙医健 健业仁心医路同行ZHEJIANG

MEDICAL&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04号

   

  

申请人: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5886号“浙医健 健业仁心医路同行ZHEJIANG MEDICAL&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浙江”的拼音形式“ZHEJIANG”,但其还包含更具有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且申请商标中“ZHEJIANG”仅为申请人商号英文译名的一部分且在申请商标中仅表示申请人公司所在地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二、申请人提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ZHEJIANG”文字专用权。三、已有多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成立的相关报道、含“ZHEJIANG”的商标注册信息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ZHEJIANG”是“浙江”的拼音形式,“浙江”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浙江”包含的其他含义已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得准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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