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7583066号“皇冠地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464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舟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1日对第17583066号“皇冠地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第6486665号 “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此外,引证商标已有多次被保护的记录。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企业更名情况、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材料(如店铺照片、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商标决定书。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委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此同时,争议商标“皇冠地素”与引证商标“地素”在读音、字形、文字构成方面亦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即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争议商标“皇冠地素”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本案关于申请人商号知名度的证据尚不充分,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