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1320号“盟军敢死队COMMAND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70号
申请人因第21071320号“盟军敢死队COMMAN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其是一款“游戏”,为申请人所独创,且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使用宣传图片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盟军敢死队”文字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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