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8152号“皮二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71号
申请人因第20918152号“皮二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9010号“皮先生”商标、第13265672号“皮诺先生”商标、第17014149A号“皮革·先生P&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且引证商标一至三亦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租赁合同及宣传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皮二先生”与引证商标一“皮先生”、引证商标二“皮诺先生”、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皮革·先生”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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