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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6816号“叮当Hel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1 14:14:02    0670网络整理    254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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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6816号“叮当Hel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382号

   

  

申请人:深圳市普乐王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6816号“叮当H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1964号“叮当购及图”商标、第12409475号“HELLO-100”商标、第9708695号“哈喽HALOU CONVENTION HL及图”商标、第16863253A号“叮当”商标、第16849612A号“小叮当”商标、第12925147号“HELLO”商标、第16474349号“新鲜人HELLO及图”商标、第20199613号“女神HELLO!”商标、第20199647号“女神 请多指教HELLO!”商标、第20776970号“男神HEL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含义、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工商备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八、九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均我委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两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外观、呼叫尚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叮当”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叮当购”、引证商标五“小叮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叮当”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Hello”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HELLO”、引证商标六“Hello”、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文字“Hello”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HALOU”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已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的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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