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52790号“ME MELISSA & EMIL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9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2日对第14352790号“ME MELISSA & EMI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巴西一家生产鞋类产品的知名公司,“MELISSA”是申请人旗下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83926号“MELIS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在类似关联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属于傍名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网络中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与北京哈瑞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品牌授权书及经销协议等;
3.申请人“MELISSA”品牌产品在杂志中的宣传情况;
4.北京哈瑞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里屯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厂商合同、寄售合同及相应的结算清单等;
5.我委在先相关裁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