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40081号“罗平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9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对第18140081号“罗平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云南省罗平县的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09年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749427号“罗平菜油LUOPINGVEGETABLE”证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油商品上。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罗平”,应判断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在行政区划上罗平县为云南省的一个县级市,争议商标与“罗平”二字近似,应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食用菜籽油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争议商标所含地名与被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其本身带有的欺骗性必然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应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万兴隆公司使用“罗平”商标的证据可知,“罗平”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被申请人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抢注多个类似引证商标“罗平”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罗平县志》、《罗平年鉴》、《申请人申请注册“罗平菜油”证明商标的陈述报告》;
2、“罗平菜油”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宣传资料;
4、关于“罗平菜油”商标的裁定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