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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18469号“CloudSer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2 12:22:03    0670网络整理    253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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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18469号“CloudSer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34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对第12818469号“CloudSer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35570号“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含义相近,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一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CLOUD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备很高知名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山词霸有关“SERVICE”和“CLOUD”的含义解释;
  2、互联网上有关“SILVER CLOUD”商标的介绍和宝马股份公司收购劳斯莱斯汽车业务的相关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并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及获奖荣誉;被申请人2013-2016年奥委会授权称号证明及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正式成为2015年劳伦斯奖颁奖典礼主办方;新闻媒体对被申请人的报道;百度百科对“云服务”的相关解释;翻译软件对“CLOUD”释义;在线新华字典对“云”字释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备胎罩;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6年6月7日。
  2、引证商标于2012年9月6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保护国,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CloudServ”构成,其书写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分为“Cloud”和“Serv”两部分进行认读,“Serv”易被理解为“Service”的缩写。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CLOUD”,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孙明娟
龙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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