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74981号“BBB Start With
Tru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98号
申请人因第19674981号“BBB Start With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172463号“B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2738号“T B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国际注册第1187891号“BBB ACCREDITED 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11605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BB Start With Trust”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BBB”字体较大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BBB”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十分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调查、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查和信息服务,包括保护承担责任的企业和公众免于不正当商业实践的商业和贸易做法,以及建立和维护合法的广告和营销实践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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