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20626号“荼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42号
申请人因第20520626号“荼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80561号“茶派”商标、第14590327号“茶E派”商标、第15187211号“茶一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糖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荼派”与引证商标一“茶派”、引证商标二“茶E派”、引证商标三“茶一派”在文字构成上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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