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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39269号“森雅文SEN YAW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3 11:00:08    0670网络整理    264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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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39269号“森雅文SEN YAW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35号

   

  

申请人: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森雅文印刷设计中心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5239269号“森雅文SEN YAW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雅文”系列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59916号“雅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4307号“雅文A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诸多与本案类似情形的案件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处同一地域,属于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及“雅文”商标理应知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十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册原件以及申请人网站信息、销售合同、发票、应税劳务清单、商标注册证、行政判决书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箱纸板;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图画;纸板盒或纸盒;纸箱;文具;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材料”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21日的第1544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6类牛皮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森雅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雅文”、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雅文”,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箱纸板、纸板盒或纸盒、纸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纸、卡板纸、牛皮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铜版纸、牛皮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图画、文具、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纸、箱纸板、纸板盒或纸盒、纸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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