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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02627号“滇濮DIANP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58号
申请人: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双江古濮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7日对第13502627号“滇濮DIANP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通过申请人及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使用,“滇濮古镇”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项目,被誉为代表性古镇建设项目,而后申请人为“滇濮古镇”品牌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早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滇濮”商标之前就已广为公众熟知。2、“滇濮”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3、被申请人知道“滇濮”字号的知名度,却将“滇濮”申请注册商标,难以认定巧合,具有明显恶意,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域。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十二五”规划中的使用说明;
2、人民网《中国古茶文化之乡》落户云南双江报道资料;
3、新浪博客《临沧旅游地产之世界古茶谷旅游景区》报道资料;
4、《临沧要闻》报道资料;
5、《双江县:茶祖故乡 尽享和谐》报道资料;
6、《开发协议书》、项目简介及投资项目备案证;
7、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
8、“滇濮古镇”项目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以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我委认为,首先,“滇濮”并非申请人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其次,申请人证据1-5中的“滇濮”并非商业性标志;申请人证据6可以证明申请人将“滇濮”确定为古镇项目名称的时间是2013年7月,但申请人自述为负责该项目具体开发而成立申请人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4日;综合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13年11月7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滇濮”作为商标使用形成了一定影响,或作为项目名称使用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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