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2737号“coffee 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64号
申请人因第21042737号“coffee 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34736号“coffe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11909号“COFFEE 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51279号、第5754608号“N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19074271号“72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名义均已变更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均为同一企业,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coffee”和“NOW”两部分外文文字组成,其中“coffee”作商标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为“NOW”文字,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四“NOW”相比较,其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五“72NOW”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茶;冰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coffee”含义为咖啡等,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麦乳精;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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