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6877号“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63号
申请人因第20936877号“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89591号“NOW Resorts&sp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89590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44579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G998792号“现在PING PONG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NOW”含义为现在等,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NOW”文字,引证商标二、三“NOW”相比较,其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现在”文字相比较,其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类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