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41603号“天美艺游TIMI STUDIO TI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4 11:24:1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4083
关于第18041603号“天美艺游TIMI STUDIO
TI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97号
申请人因第18041603号“天美艺游TIMI STUDIO 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1860号“T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第14400116A号“T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以上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石峰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