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262023号“asos.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87号
申请人因第12262023号“aso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826019号“AS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7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8579号“ASS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注册的同意书,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委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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