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8831号“MERCU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4 12: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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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8831号“MERCU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27号
申请人因第20418831号“MERC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3919790号“水星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商标局引证的第7067639号“MERCURY PARTNERS LIM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32766号“水星资本 M.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有显著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6440580号“Q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撤销申请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于2016年10月6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失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MERCURY”构成,该英文可译为“水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申请商标文字“MERCURY”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MERCURY”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代理”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精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孙明娟
龙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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