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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3035号“锐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4 13:04:49    0670网络整理    280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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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3035号“锐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18号

   

  

申请人:北京牛盾锐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3035号“锐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0913群组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91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包含的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包含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官网页面截图;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销售单据及发票;品牌实体店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同时引证了第12208505号“世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13群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配电箱(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孙明娟
龙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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