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6154号“阿里依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63号
申请人因第20896154号“阿里依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中“阿里”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阿里”,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有别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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