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47320号“路易十三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25号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4日对第12647320号“路易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路易十三”和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头像组成,其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53176号“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29594号“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23068号“LOUIS XIII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60294号“LOUIS X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60432号“LOUIS X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60431号“LOUIS X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61692“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261691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以抄袭和摹仿手段抢注申请人“LOUIS XIII”和”路易十三”等系列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易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在先注册的“LOUIS XIII REMY MARTIN”商标、“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LOUIS XIII BRAND”商标、“路易十三”系列商标驰名全球。且申请人“人头马”商标于2010年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其引证商标一于2015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故申请人在先商标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的特别保护。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世界奢侈品协会2012年全球最具价值100奢侈品牌官方发布文件;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及胡润百富排名榜;
3、关于路易十三品牌酒产品的发展历史及宣传资料;
4、申请人“LOUIS XIII”和“LOUIS XVIII”等系列商标世界各国注册清单、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媒体报告资料;
6、在先异议复审裁定书、在先异议裁定书、在先法院行政判决书;
7、经上海图书馆盖章证明的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媒体报告资料;
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