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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1609号“隐形打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4 13:54:1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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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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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1609号“隐形打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14号

   

  

申请人:坦恩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051609号“隐形打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隐形打孔”是卷烟纸领域的通用技术名称,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技术特点的标志。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行政判决书;2.卷烟纸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隐形打孔的百度搜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隐形打孔及图”易被理解为“通过对卷烟纸进行隐形打孔,以提高卷烟纸透气度,从而降低有毒成分吸入量的技术”,用在指定使用的卷烟纸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卷烟纸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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