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3350号“爱慕塔木德.TALMUD-52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58号
申请人因第20723350号“爱慕塔木德.TALMUD-5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寓意深刻,整体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已有含“塔木德”的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塔木德》系犹太教经典论著,“塔木德”一词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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